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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黄伟与寇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寇发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3581号原告:黄伟,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寇发友,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受理原告黄伟诉被告寇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伟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黄伟负担。审 判 员  黄 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 敏书 记 员  高仁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