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许艳艳与黑龙江省沃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艳艳,黑龙江省沃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初50号原告:许艳艳,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现住绥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男,1972年5月8日出生,现住绥化市,与许艳艳系夫妻关系。被告:黑龙江省沃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铁北街。法定代表人:王培东,职务董事长。原告许艳艳与被告黑龙江省沃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达农业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许艳艳诉称,要求沃达农业科技公司给付尚欠借款本息985万元。事实和理由:沃达农业科技公司于2010年向许艳艳借款300万元,约定月利5分。现按照月利2分标准计算利息,至2016年6月末尚欠借款本息98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文件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现许艳艳提出要求沃达农业科技公司给付借款本息985万元,许艳艳起诉的诉讼标的额不足1000万元,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另,现被告沃达农业科技公司住所地在绥化市北林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丽审 判 员 王春光审 判 员 于成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奇书 记 员 孙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