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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田浮兰与田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浮兰,田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财保55号申请人田浮兰,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村,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田斌,男,193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下团堡乡田家窑村。申请田浮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田斌在田家窑村的土地补偿款13万元。担保人林志鹏用其位于朔州市鄯阳街府东小区4号楼4单元601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田斌在田家窑村的土地补偿款13万元。二、冻结林志鹏位于朔州市鄯阳街府东小区4号楼4单元601室房屋一套的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田浮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