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恢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周培东、王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周培东,王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恢3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84208736-8。负责人陈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荣,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培东,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王惠,女,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周培东、王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周培东、王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391298.77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的应收利息3475.24元,拖欠本金的罚息53.35元,应收利息的罚息86.85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执行人周培东、王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培东、王惠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董浜镇星岛大道38号春宇嘉园2幢804室房屋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7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诉讼费6337元,由被执行人周培东、王惠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于2017年10月19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庾悦元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