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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春香与重庆赐丰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香,重庆赐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195号原告:唐春香,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重庆赐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5117437E。法定代表人:赵光兵,重庆赐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原告唐春香与被告重庆赐丰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春香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春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唐春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春香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黄 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少华书 记 员  唐诗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