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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平罗恒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平罗恒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23号申请执行人: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赵世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平罗恒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平罗恒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控的银行账户已被全部冻结,因数额太少,不宜扣划,被执行人股权已被冻结,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梅以全执行员  吴昌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