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范晨阳与俞玉林、陈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晨阳,俞玉林,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647号申请执行人范晨阳,男,199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俞玉林,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陈梅,女,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范晨阳与被执行人俞玉林、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俞玉林、陈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范晨阳借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俞玉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20日受理后,由程存存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0000元、利息11197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295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只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俞玉林所有的车牌号为苏F×××××桑塔纳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但未能实际扣押。4、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俞玉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果,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经其邻居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本院在其住所地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7、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其执行进程,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查封了被执行人汽车一辆,但因未能实际扣押,致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