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淮南市九龙工业新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九龙工业新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1065号申请人:淮南市九龙工业新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财政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1402330G(1-1)。法定代表人:方纯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区法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9095807F。法定代表人:许世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淮南市九龙工业新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开发公司)与被告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易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龙开发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丰易居公司位于易居东方城1#-8#楼商业门面房按照价值22,000,000元查封、冻结。申请九龙开发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保单号:PZDM201734040000000112,担保金额6,6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易居东方城1#-8#楼商业门面房查封价值22,000,000元的部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南市九龙工业新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