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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6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济南天瑞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与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天瑞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61号之四原告:济南天瑞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李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掌士超,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亮,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和平。原告济南天瑞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天瑞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济南天瑞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济南天瑞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天瑞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计790元,保全费733元,均由原告济南天瑞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 建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人民陪审员  王瑞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