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富国与被执行人曹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国,曹全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519号申请执行人刘富国(又名刘国),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曹全良,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刘富国与被执行人曹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78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曹全良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全良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除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曹全良名下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富国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7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