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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8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朱志勇、刘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勇,刘涛,柴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8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志勇,男,1968年5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刘涛,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柴星,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涛、柴星3日内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涛、柴星的银行存款4376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