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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程银李、开玉宝名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银李,开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537号申请执行人:程银李,女,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开玉宝,男,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申请执行人程银李与被执行人开玉宝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皖1823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然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删除被执行人开玉宝在数字泾县市民论坛“市民心声”版块以“老Q389”的名义所发布题为“举报泾川镇岩潭村书记程银李贪污系列行为”的网帖及该网帖的所有跟帖回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朱木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开 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