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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双球、章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球,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双球,女,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中专文化,退休职工,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章丽,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李双球申请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章丽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责令其支付申请人李双球案款30400元,承担执行费356元。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亦产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章丽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约谈申请人李双球时,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