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琳,周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朱琳,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周雪琴,女,1932年7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朱琳与周雪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770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朱琳申请执行,要求周雪琴支付违约金30000元及与朱琳无关人员户藉未迁出的违约金,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统查,被执行人周雪琴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其名下银行存款9050元已扣划发还申请执行人并作账户冻结,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7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东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婧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