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异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海军、朱俊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朱俊江,张秀东,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异42号案外人:于志先,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王海军。被执行人:朱俊江。被执行人:张秀东。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王海军与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志先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于志先撤回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