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省甘南县音河水库管理处与被告闫金富借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甘南县音河水库管理处,闫金富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3572号原告黑龙江省甘南县音河水库管理处,住所地甘南县甘南镇景胜路。法定代表人赵庆国,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白晓峰,甘南县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金富,男,汉族,农民,住甘南县长山乡前程村3屯。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甘南县音河水库管理处与被告闫金富借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甘南县音河水库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永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宗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