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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诉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6幢2单元6层1号,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区深业泰然雪松大厦5层B座5a。法定代表人:徐先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96号801、802、803、805室。法定代表人:郑登元,董事长。上诉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18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涉案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的住所地。据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同时,合同明确签订地为上海市徐汇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