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台鑫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台鑫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942号原告:东莞市台鑫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莫屋社区第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明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鑫,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钢,该公司职员。原告东莞市台鑫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台鑫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台鑫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台鑫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计1456元,由东莞市台鑫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范文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寒书 记 员 国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