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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隆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肖坤罗、魏思思计划生育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肖坤罗,魏思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585号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白里路。法定代表人孙维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肖坤罗,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户籍隆回县。被执行人:魏思思,女,1985年7月9日出生,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隆回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肖坤罗、魏思思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坤罗、魏思思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衡审 判 员  姚学军审 判 员  易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范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