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3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巴音都荣与被告特木尔苏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音都荣,特木尔苏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1294号原告巴音都荣,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被告特木尔苏克,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达茂旗某单位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原告巴音都荣与被告特木尔苏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巴音都荣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特木尔苏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都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巴音都荣负担。审判员 李桂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俊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