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0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殷建枝与深圳市叶子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建枝,深圳市叶子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20619号原告:殷建枝,女,汉族,1995年9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高邮市。被告:深圳市叶子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服装基地浪腾路与石龙仔路交汇处艺之卉时尚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8531N。法定代表人:赵卉洲。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靖升,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建枝与被告深圳市叶子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叶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5年4月6日二、离职时间:2015年7月14日。三、申请本案劳动仲裁时间:2017年7月20日。四、仲裁结果:以殷建枝申请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以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五、殷建枝的诉讼请求:请求叶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00元。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六、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叶子公司提出时效抗辩,认为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经查,殷建枝于2015年7月14日离职,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本案劳动仲裁,确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殷建枝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逯 晓 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简少琼(兼)书记员 巫 小 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