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3574号
原告:阿荣旗蒙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泰和家园综合楼2号楼10号商品房。
法定代表人:崔君,经理。
被告:徐建仁,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阿荣旗蒙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阿荣旗蒙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蒙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和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蒙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金 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秀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