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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海军与肖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军,肖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孙海军,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司机,住通化县快大茂镇湾湾川村十三组。被执行人:肖永强,男,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快大茂镇赤板松村三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海军与被执行人肖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肖永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孙海军于2017年10月25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执恢1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送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弓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