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2民初9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黄晨伟与刘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晨伟,刘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9958号原告:黄晨伟,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刘小丽,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黄晨伟与被告刘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黄晨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晨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晨伟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鲍芙蓉代书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