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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香娥、崔连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香娥,崔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839号申请执行人王香娥,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崔连玉,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王香娥与崔连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连玉有12马力拖拉机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崔连玉的12马力拖拉机一辆至栖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春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