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朔州市正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英、李全胜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朔州市正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英,李全胜,李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财保54号申请人:朔州市正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清亮,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张英,女,现住朔州市万通源大酒店16002室。被申请人:李全胜,男,现住朔州市万通源大酒店16002室。被申请人:李艳萍,女,现住朔州市万通源大酒店16002室。申请人朔州市正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土地使用证号为朔国用(2008)第005号、土地使用权人李万、座落于大运路东侧、地号为010304012、约定转让面积为5292.3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担保人杜清亮自愿用朔州市蒙银村镇银行储蓄存折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土地使用证号为朔国用(2008)第005号、土地使用权人李万、座落于大运路东侧、地号为010304012、约定转让面积为5292.3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二、冻结担保人杜清亮在朔州市朔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775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朔州市正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