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书平与史素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平,史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709号原告:李书平,男,1966年出生,住临汾市。被告:史素芬,女,1970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平与被告史素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史素芬现在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书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长青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卫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