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金平、侯小生、张小社、马代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金平,侯小生,张小社,马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法定代表人:尉海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金平,男,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侯小生,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张小社,女,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马代女,女,1958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金平、侯小生、张小社、马代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刘金平履行了1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刘金平、侯小生、张小社、马代女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员已穷尽法律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晋0827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金平、侯小生、张小社、马代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