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扬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48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扬,男,汉族,1996年6月15日生于重庆市江津区,,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11月2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32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26日2时许,被告人高扬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杨渡村17栋附12号的优速快递门口,采取拔掉连接线的方式,盗走失主黎某三轮车上共计价值1093元的电瓶5个。2017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高扬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润安大厦车库门口的路边,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盗走失主陈某停放于此的渝A×××××轿车内的1部价值867元的小米5手机、1条项链��现金10.5元。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高扬被公安机关捉获。被告人高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高扬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高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黎雪冬经济损失人民币1093元,退赔失主陈蒋经济损失人民币87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