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守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4380号原告:李守彩,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城磊,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梁山县交通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869156749L。负责人:李瑞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振军,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李守彩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机(以下简称人财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守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城磊、人财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振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守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约178098.26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5日15时许,蒋艳招驾驶鲁H×××××号大型汽车,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沭县沟头中桥时,与顺行的李守彩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李守彩受伤,车辆部分受损。蒋艳招驾驶的车辆在上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此事故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勘察认定,蒋艳招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守彩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守彩被送往临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到临沂市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90000余元。李守彩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人财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购买不计免赔。我公司在依法核实肇事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上岗证、安全锁、车架号、事故认定书、保单原件等信息后,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蒋艳招驾驶证为C1,所驾驶的涉案车辆为大型营运车辆,根据道交法第19条第4款及保险条款的约定,蒋艳招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及条款约定仅应承担垫付抢救费用,其余损失不予承担,且垫付抢救费用后,依法可向直接侵权人及挂靠公司享有追偿的权利。原告诉求过高,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5日15时许,蒋艳招驾驶鲁H×××××号大型汽车,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沭县沟头中桥东路口右转弯时,与顺行的李守彩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李守彩受伤,车辆部分受损。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艳招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守彩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蒋艳招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鲁H×××××号大型汽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梁山宏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车检验合格至2017年2月,在被告人财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李守彩受伤后在临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后转至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其治疗损伤共花医疗费95260.17元。2017年8月30日,临沂沂蒙法医司法鉴定所受李守彩的委托对其损伤进行鉴定,并作出沂蒙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8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人李守彩两处伤残:右膝关节、右踝关节功能丧失累计达一下肢功能的10%以上、多处瘢痕形成达体表4%,依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十级伤残;参照目前收费情况,预计后期医疗费用约需2000元;评定误工期:可自损伤之日起计算至本鉴定日前一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李守彩支付法医鉴定费2300元。李守彩所有的电动自行车经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损为1198元。李守彩支付评估费2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蒋艳招驾驶机动车与李守彩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守彩受伤,蒋艳招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蒋艳招未取得驾驶大型汽车的驾驶资格证。依据《最高人民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的规定,人财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守彩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因蒋艳招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情形,故人财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李守彩两处十级伤残,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李守彩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应予支持,但请求数额2000元偏高,本院酌情支持1500元。李守彩主张的交通费,根据其伤情及治疗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400元。根据以上审理认定的事实,本院确认李守彩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95260.17元、伤残赔偿金279080元×12%=33489.60元、误工费480天×64.31元/天=30868.80元、护理费120天×64.31元/天=7717.20元、营养费120天×30元/天=3600元、交通费600元、法医鉴定费2300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车损1198元、评估费2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合计178733.7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李守彩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33489.60元、误工费30868.80元、护理费7717.2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合计84175.60元。二、驳回李守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861.97元,减半收取计1931元,由李守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