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民初5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侯某1、侯某2等与侯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1,侯某2,侯某3,侯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1民初5114号原告:侯某1,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原告:侯某2,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联系。被告:侯某3,男,60岁,汉族,住霸州市,联系。被告:侯某4,男,28岁,汉族,住霸州市,联系。原告侯某1、侯某2与被告侯某3、侯某4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对侯某3、侯某4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1、侯某2撤回对被告侯某3、侯某4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