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4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世杰、宁加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世杰,宁加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2135号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城区湖西路2号丽景花园第十四栋30座首层第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99341470J。法定代表人:吴兆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小淇、饶顺友,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世杰,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宁加婵,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世杰、宁加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可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洁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