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3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开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华,黄淑霞,赵世超,刘晓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03执异3号异议人李开华,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申请执行人黄淑霞,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十二委。被执行人赵世超,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被执行人刘晓微,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7503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已受理黄淑霞申请执行赵世超、刘晓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黑7503执4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赵世超坐落于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金泉家园二处商服南往北数3号110.34平方米的房产进行预查封,案外人李开华对此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开华称,金泉商服一单元从南往北数第3号门市原是赵世超的,在2016年12月28日已经转让给李开华。现房产协议书的买方是李开华,也就是说房子归属权李开华,赵世超的案件跟李开华无关,为什么要查封李开华的房子。希望法院能早日答复。本院查明,2016年2月23日,黄淑霞与赵世超、刘晓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合意,由本院下发了(2016)黑7503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6月20日,本院下发了(2016)黑7503执41号执行裁定书,并已在同日对被执行人赵世超进行留置送达。本院认为,通过审查,东方红林业局金泉家园二处商服南往北数3号110.34平方米的房产为赵世超所有。异议人李开华称房屋为其所有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开华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侯 铁审判员 范爱东审判员 程志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