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韩玉与徐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徐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3532号原告:韩玉,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现住滦平县。被告:徐国清,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现住滦平县。原告韩玉与被告徐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韩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潘秀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晓月书 记 员 李建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