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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李弘与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弘,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李弘,女性,汉族,1963年12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王军,男性,汉族,1970年0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李弘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6)渝0104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