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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10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湖北国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国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城投龙马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0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部。法定代表人:袁长喜,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A座10楼)。法定代表人:刘奇特,执行董事。第三人:常德市城投龙马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惠家坪社区皂果路396号(芙蓉观邸14-15楼)。法定代表人:余晓斌。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德市城投龙马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生效的常德市仲裁委员会(2015)常仲裁字第731号裁决书,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德市城投龙马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常德市仲裁委员会(2015)常仲裁字第73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