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4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曹立恒与孙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恒,孙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4342号之一原告:曹立恒,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孙有全,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的(2017)吉0122民初434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被告双方已和解,故解除对孙有全所有的吉AYP6**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孙有全所有的吉AYP6**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鹤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