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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4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曹立恒与孙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恒,孙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4342号之一原告:曹立恒,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孙有全,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的(2017)吉0122民初434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被告双方已和解,故解除对孙有全所有的吉AYP6**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孙有全所有的吉AYP6**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鹤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