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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俊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2刑初497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华,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抓获,2017年1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王俊华被控盗窃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7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7)58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华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俊华在本区鲁巷广场负一楼“好饭好面”店内,将被害人程某1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盗走。2016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俊华在本区光谷鲁巷广场六楼77自助火锅店,将被害人郭某1放在凳子上的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2016年12月3日晚,被告人王俊华在本区米兰印象小区王氏果蔬美容院,将被害人彭某放在桌子上面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盗走。2016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俊华在本区光谷步行街西班牙风情街D栋5单元521室康提健身一楼,将被害人岳某放在跳箱台面上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盗走。2016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王俊华在本区光谷步行街三楼澳门美食街“黑胡椒厨房”餐厅,将被害人姜某放在店内操作台面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74元的PPTV牌手机盗走。另查明,2016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俊华抓获归案,并查获上述被盗的PPTV牌手机。后公安机关将PPTV牌手机发还被害人姜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俊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对案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资料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出所人员信息,被告人王俊华的供述及其基本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俊华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俊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俊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俞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