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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与被告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郴州市北湖区艺杰果业有限公司、陈先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先明,郴州市北湖区艺杰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736号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负责人黄志勇,系蛇形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启华,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法定代表人邓晓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宝林,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郴州市北湖区艺杰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先明,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陈先明,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与被告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郴州市北湖区艺杰果业有限公司、陈先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056元,退还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审 判 长  黎 建人民陪审员  谷翠琳人民陪审员  李靓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婵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