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3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海城市万众传媒有限公司邵东县分公司与谢金圻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城市万众传媒有限公司邵东县分公司,谢金圻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521民初3297号 原告:海城市万众传媒有限公司邵东县分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昭阳大道206号。 负责人:李志华,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谢金圻,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海城市万众传媒有限公司邵东县分公司(下文至判决前简称万众传媒公司)与被告谢金圻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万众传媒公司负责人李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金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众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谢金圻支付万众传媒公司广告费5800元,利���1392元。事实和理由:谢金圻2014年期间欠原告广告费58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欠款到期后我司多次向谢金圻索要,谢金圻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支付。 被告谢金圻未予答辩。 万众传媒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万众传媒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谢金圻个人在外承接广告业务,承接后,送至万众传媒公司处发布广告。2016年5月19日,双方结算,谢金圻欠万众传媒公司广告费用5800元整,谢金圻出具欠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如逾期未还款,则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欠款到期后,万众传媒公司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万众传媒公司与谢金圻的广告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万众传媒公司履行了制作广告的义务,谢金圻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价款,现谢金圻经万众传媒公司多次催收后不予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万众传媒公司要求谢金圻支付广告费5800元,利息139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金圻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海城市万众传媒有限公司邵东县分公司广告费5800元,逾期利息1392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金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曾啸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尹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