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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9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礼沛、苏信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礼沛,苏信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903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组织机构代���:66331519-3。法定代表人:姚真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翠然,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银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拔,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祥和路嘉信城市广场*期*层E401.系该银行员工。被执行人:马礼沛,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苏信子,女,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礼沛、苏信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促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马礼沛、苏信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透支本金100624.99元,��支付利息3499.34元和费用(含滞纳金、分期手续费)31998.84元(上述计算截至2015年1月16日,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11.23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因债务人马礼沛、苏信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苏信子有一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佛奥湾8号楼3304(产权证号:03××69),该房产抵押给了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但作为抵押借款的案件未能起诉;被执行人马礼沛有一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杨滘村委会北便街八巷2号(产权证号:39××01),该房产已由本院以(2016)粤0606执7051号案件进行处理,本案则在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苏信子有一辆车牌号为粤X×××××的小汽车,被执行人马礼沛有一辆车牌号为粤X×××××、粤X×××××的小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本金100624.99元、利息、费用、诉讼费1511.2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90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 荣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慧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