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和某、张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和某,张某2,张某3,李某,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张某8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395号原告:张某1,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生,安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和某,女,193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张某2,女,194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某3(又名张军),男,62岁,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李某,男,60岁,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张某4,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被告:张某5,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被告:张某6,女,24岁,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被告:张某7,女,22岁,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被告:张某8,男,20岁,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和某、张某2、张某3、李某、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张某8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某1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回对被告和某、张某2、张某3、李某、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张某8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