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5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登琴与穆凯、穆汤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琴,穆凯,穆汤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845号之一原告:张登琴,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被告:穆凯,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穆汤峰,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张登琴诉被告穆凯、穆汤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登琴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登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原告张登琴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章晓波人民陪审员 张燕玉人民陪审员 张英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