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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国道与无锡市宜易隆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道,无锡市宜易隆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196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道,男,194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无锡市宜易隆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旺路168号8楼820室,组织机构代码69548404-7。申请执行人张国道与被执行人张国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1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无锡市宜易隆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无锡市宜易隆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60000元(包含受理费7127元,执行费5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宣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