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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4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蔡光平与庄宇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光平,庄宇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4867号原告:蔡光平,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庄宇诺,女,199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蔡光平诉被告庄宇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为庄宇诺,但其提供的诉讼当事人身份信息为庄宇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主体资格不符。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光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吕吉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