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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柳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彭礼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柳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彭礼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415号原告: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柳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七里桥街道柳叶湖大桥。法定代表人:郑望来,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莲,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礼刚,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渔业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柳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彭礼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柳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柳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柳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本案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2181元,由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柳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云霞人民陪审员  张治辉人民陪审员  陈祥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