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栾德群与被告冯燕燕、辛运生、辛运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德群,冯燕燕,辛运生,辛运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913号原告:栾德群,男,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告:冯燕燕,女,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被告:辛运生,男,1987年7月11日生,汉族。被告:辛运伟,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原告栾德群与被告冯燕燕、辛运生、辛运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德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燕燕、辛运生、辛运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栾德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冯燕燕、辛运生、辛运伟共同赔偿其修车费500元、医疗费1763.72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93元、误工费24000元、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49456.72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1日13时,其驾车前往中驰汽车园,其将车停靠在马路右侧停车位,后来因车辆恶意被划而与冯燕燕发生争执,冯燕燕召来其丈夫辛运生以及辛运生的弟弟辛运伟对其殴打,致使其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第七根肋骨骨折。被告冯燕燕、辛运生、辛运伟均未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1日13时许,原告栾德群将其驾驶的苏A×××××车辆停放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中驰路路边,被告冯燕燕称栾德群所停车辆影响其洗车店生意要求栾德群将车挪走,但遭到栾德群拒绝。后栾德群发现车辆被划,便与冯燕燕发生争执。被告辛运生、辛运伟赶到后对栾德群进行了殴打,导致栾德群受伤。栾德群伤后被送至南京市江宁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侧第7根肋骨不全性骨折。栾德群伤后产生医疗费1763.72元、营养费600元(20元/天×30天)、误工费11957.75元(参照2015年度江苏省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7831元,计算3个月)、交通费150元。另查明:原告栾德群在江苏狮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扬公司)行政岗位从事服务工作,栾德群受伤后休息3个月。审理中,因被告冯燕燕、辛运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冯燕燕、辛运生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冯燕燕、辛运生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栾德群因车辆停放与被告冯燕燕发生争执,后遭到被告辛运生、辛运伟殴打而受伤。栾德群的伤后损失应当由辛运生、辛运伟赔偿。对于误工费,栾德群提供的疾病诊断书建议其休息3个月,狮扬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也载明栾德群自2016年9月11日受伤后休息至2016年12月12日止,本院酌定参照2015年度江苏省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对于交通费,栾德群仅提供了其车辆加油的相关票据,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栾德群的确支出了交通费用,故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50元。对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栾德群并未构成伤残,栾德群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车辆修理费,栾德群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车辆系冯燕燕、辛运生、辛运伟所划,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栾德群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中过高的部分,本院亦不予支持。经计算,栾德群伤后损失为14471.47元,应当由辛运生、辛运伟共同赔偿。故对原告栾德群要求被告冯燕燕、辛运生、辛运伟赔偿其损失49456.7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冯燕燕、辛运生、辛运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辛运生、辛运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栾德群伤后损失14471.47元。二、驳回原告栾德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0元,由原告栾德群负担283元,由被告辛运生、辛运伟负担6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叶 斐人民陪审员 董尔成人民陪审员 周春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