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76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焦与施卫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焦,施卫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6545号原告王焦,男,1986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丁晓云(系原告王焦妻子),住同原告王焦。被告施卫明,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焦与被告施卫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利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燕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