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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4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韩某与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潘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4568号原告:韩某,男,1982年3月4日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潘某,男,1980年1月6日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于2017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诉被告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马占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解丽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