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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承德县强大耐磨修理部与宽城万华石英长石精深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强大耐磨修理部,宽城万华石英长石精深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3075号原告:承德县强大耐磨修理部,住所地承德县高寺台镇马营村。注册号130821600155767。经营者卢志伟,男,系公司负责人。被告:宽城万华石英长石精深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镇孤山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061679555E。法定代表人马金华,男,系公司负责人。原告承德县强大耐磨修理部与被告宽城万华石英长石精深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承德县强大耐磨修理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强大耐磨修理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德县强大耐磨修理部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